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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包括判頭、包頭等)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八十二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保障僱員因工作受傷導致其停工及身體部份或全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損失。如意外是由於僱主之疏忽或過失所引致,則可循普通法追討。
勞工保險與強積金、汽車第三者保險一樣在香港是強制性的保險,如僱主沒有購買或投保人數不足者,即屬違法,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僱員補償保險
*聲明 - 以上簡介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承保須以保險公司繕發之正式保單為準